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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公诉刑诉〔2018〕21号

被告人郭某某,又名郭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4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住合水县**镇**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2日被合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2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合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于2017年9月27日23时许,酒后驾驶甘M*****号小轿车拉载其朋友准备前往合水县永宁东路“**”招待所休息,行驶至合水县育才路十字南口时被合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巡查民警查获。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9.2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书、血液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辆信息查询单、酒精测试单、强制措施文书、户籍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2.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锋

  

                                  2018年2月22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合水县**镇**村自己的家中。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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