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4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路**期**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街**号。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07日22时12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醉酒驾驶赣******小车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施尧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京山南路口时,被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民警查获。经江西省中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郭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0.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现场查获视频截图等书证;
2、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礼扩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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