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81********,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镇**村**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6月27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制度和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6月23日12时30分许,郭某某驾驶无牌号农用四轮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巨日合镇治兴村路某某家门前处,将路某某家木门上横着的木头杆撞断后,由路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侦查机关将郭某某现场传唤到案。侦查机关依法对郭某某提取了血样。2019年06月25日委托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经(通秉司鉴[2019]酒鉴字第****号鉴定书)鉴定,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8.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被告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及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驶证复印件、无犯罪前科记录证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当事人抽血登记表及抽血照片、机动驾驶证查询结果;
2.被害人路某某陈述;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笔录及现场图、照片;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执);
6.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白斯琴高娃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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