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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南检一部刑诉〔2020〕Z13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61994********,汉族,初中文化,内蒙古**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范县,住乌海市海南区内蒙古**公司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23时5分,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豫J*****号小型汽车沿乌海市海南区新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滨河小区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郭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9.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鹏

检察官助理:孙嘉潞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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