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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公诉刑诉〔2019〕46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011998********,汉族,高中文化,科右前旗**驾校**,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前旗,现住科右前旗**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时间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19年12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23时50分,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蒙FG****号小型汽车沿乌兰浩特市**街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街**前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田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田某某受伤。经检测,被告人郭某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8.05mg/100ml,属醉酒。经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田某某不承担责任。经乌兰浩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某的损伤程度达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2.书证:户籍信息、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驾驶人详细信息、机动车详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肇事车辆诉前财产保全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3.证人证言:李某某、关某某的询问笔录;4.被害人陈述:田某某的询问笔录;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郭某某的讯问笔录;6.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车体痕迹勘验照片;8.视听资料:抓获、采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洪成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羁押于乌兰浩特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被害人田某某要求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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