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1〕2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304811988********, 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耒阳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5日3时3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无证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经本市常平镇东兴路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07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摩托车;2.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敏玲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