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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宽检刑检刑诉〔2019〕16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件号码220183198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号,现住长春市宽城区**社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吉AE****号小型轿车,在本市宽城区青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北环城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郭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82.0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案卷及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2.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

4.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张晓

2019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

2.证据目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3.卷宗叁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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