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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检一部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831990********,汉族,高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村,住迁安市**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冀******号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迁擂路延伸线东)******路口时,与由北向南行驶李某某驾驶的冀******号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1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2.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迁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办案说明、迁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到案经过、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3.证人赵某某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陈述;5.被告人郭某某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玉军

2020年10月2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被羁押于迁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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