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45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3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政治面貌:群众。经常居住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杜庄镇玉鼎鑫居**栋**单元**号(户籍址:河北省唐山市滦县滦州镇邸庄村**排**号)。2019年4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8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5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日14时55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B*****的小轿车在本市海港区从蓝图嘉园门前由东向西行驶至251省道的过程中,与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冀C*****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秦皇岛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郭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郭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酒精检验意见书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玉林

2019年7月5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侦查卷两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