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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汀检一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郭某某,别名***,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公民身份号码350821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养殖业,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均为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坊镇**村**号。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长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4月1日因故意损毁财物被长汀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20年4月3日被长汀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车架号:**********),从长汀县童坊镇青潭村大坑哩养鸡场往童坊镇童坊村慕子前方向行驶。行驶至**坊镇**坊村**号手机店门前停放,因进店买手机时,与手机店经营人陈某某发生纠纷,并引发打架。长汀县公安局童坊派出所接警后,民警到现场处置过程中发现被告人郭某某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嫌疑,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酒精含量236mg/100ml。随即带被告人郭某某到童坊卫生院抽取血样送检。经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告人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5.30mg/100ml,达醉酒标准。

到案后,被告人郭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接受证据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嫌疑人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照片》、《抽取血样照片》、《抽取血样登记表》等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某曾因故意违法犯罪,被刑事或行政处罚,再故意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汀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发旺

检察官助理:王晓淋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长汀县**坊镇**村**号,联系电话:15080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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