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
澄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5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住陕西省澄城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20日被澄城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 现羁押于澄城县看守所。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6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郭某某独自一人在本县庄头镇越家庄村家中喝酒,后驾驶陕E****8白色东风风行小型客车前往尧头镇,当车行驶至213县道段庄坡村口处,车辆冲出路面,发生侧翻,造成单方事故。公安民警接110指令前往事故现场处理事故,发现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2.86 mg /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供述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云峰
2020年7月30日
附:1.起诉书十份。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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