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区检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304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滨州市滨城区**办事处**村*号,现住滨州市滨城区**办事处**村*号。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0日21时16分,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MM***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路与新立河东路路口以东5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证实,郭某某静脉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5.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被告人郭某某驾驶证超分被扣,属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监控录像;3、检验报告;4、证人孔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玉环
2020年7月9日
附:1、被告人郭某某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办事处**村*号,联系电话135********;
2、刑事卷宗二册;
3、检察卷宗一册;
4、光盘一张;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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