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103281967********,汉族,高中毕业,户籍所在地住河南省洛宁县**镇***家属院,住址同户籍所在地,系洛宁县**站职工。因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洛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豫C*****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洛宁县**路**公司后门口处,未保持安全车距,撞到前方同向左转弯行驶王某某驾驶的豫C*****号小型轿车尾部,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某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3.鉴定意见书;
4.书证一组。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晓霞
检察官助理:焦亚军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 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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