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刑诉〔2015〕21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51989********,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城关镇虞单路南段377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5年6月5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4日21时30分许, 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桂A*****号路虎越野车沿虞城县**乡**路行驶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郭某某当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7.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莉

徐香丽

二0一五年八月七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侯审;

2.侦查卷宗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