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39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人,住滑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豫EQ****小型轿车从家中出发,沿滑县道口镇文明路自南向北行驶至与中州大道交叉口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从郭某某的静脉血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车合一照片、抽血照片;2.被告人郭某某人口信息登记表、非党员证明、无前科证明、情况说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3.证人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静
(院印)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