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11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现住河南省安阳市殷某某**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1时0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豫E*****号小型轿车沿安阳市殷某某003乡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郭王度村路段时,与被害人闫某某驾驶豫R*****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时相撞,造成车损二辆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郭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安阳市公安局接处警信息表等书证;2.被害人闫某某陈述;3.被告人郭某某供述和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6.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青钢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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