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县院公诉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11978********,汉族,初中,群众,务农,住:河北省沧县**乡**村。2003年4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12年4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2019年5月2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河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15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冀J*****号小型轿车,沿保沧线行驶至沧县**村路段**路口处时,被执法民警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郭某某静脉血中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0.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刑事判决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书证;
2、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建民
(院印)
2020年8月5日
附:1、被告人郭某某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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