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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01********031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区**街,现住**区**街。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文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文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中午,被告人郭某某与其战友等在文水县**的**面馆吃饭饮酒。后郭某某驾驶****奇瑞牌小型轿车找宾馆住宿。15时21分,在途经307国道**公里路段(**路口附近)时,被文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一中队民警在道路执勤执法中查获。经山西万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从送检的郭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4.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常住人口信息、查过经过等书证;证人周某某证言;被告人郭某某供述与辩解;山西万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吸毒现场检测笔录;查获照片、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旭平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视频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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