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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忻府检二部刑诉〔2019〕116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2011988********,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住忻州市忻府区**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忻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忻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2019年11月4日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忻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忻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14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晋H****2的白色宝骏小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云中南路大欣城附近时,被交警五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郭某某当场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94mg/100ml。后经忻州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山西省金石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6.7mg/100ml。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忻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立新

检察官助理:刘杰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为忻州市忻府区卢野村南墙巷16号。电话:17635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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