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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镇**村**号,住所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由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

本案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14时1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鲁******小型汽车行驶至**路**公里处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郭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4.1mg/100ml。

2020年11月26日,被告人郭某某经电话传唤到交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庆存

检察官助理:孟俊卿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东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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