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261984********,汉族,高中文化,安徽**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兴县**镇**村**号,现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冀******白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蚌埠市涂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解放路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0mg/100ml,2020年3月31日,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郭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驾驶证、驾驶证信息查询单、车辆信息查询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案件照片、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厚峰
检察官助理:丁敏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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