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720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1时10分,郭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皖******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利辛县创业路与前进路交叉处,被利辛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39mg/100ml,后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静脉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鉴定结果为15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兰军

代理检察员:汝海龙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利辛县**镇**村**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告知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