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720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镇**村**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1时10分,郭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皖******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利辛县创业路与前进路交叉处,被利辛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39mg/100ml,后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静脉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鉴定结果为15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兰军
代理检察员:汝海龙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利辛县**镇**村**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告知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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