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召检二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619**********,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南召县**镇**小区(户籍所在地:南召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23时29许,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南召县人民路新汽车站附近路段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郭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7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召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元桂
检察官助理:高稳
2020年7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南召县看守所;
2、文书卷、证据卷共2册,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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