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20〕186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61972*********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住内乡县**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普两轮摩托车,从内乡县**小学出发到**乡**村后又原路返回,行驶内乡县**小学门口路段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湖北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48.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前科查询、驾驶证查询结果、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秦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5.视频监控;现场查获、抽血录像、拍照;6.人身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晓宇
2020年12月22日
附: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在内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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