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19〕155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70********,回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路**巷**号,现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日被菏泽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1月27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鲁******号两轮摩托车,行驶至菏泽市牡丹区东方**街**路交叉口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郭某某血液中乙醇的含量为186.5mg/100ml。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本人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佳芮

代理检察员何 瑞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路**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 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