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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认罪认罚适用)(公开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起诉书

莲检二部刑诉〔2020〕101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21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蓬溪县**镇**路**号,现住在本市未央区**路**院**单元**。2020年7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6日零时3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陕A****8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市沿西二环由北向南行驶至开远半岛附近时,被交警莲湖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郭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09.2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醇鉴定意见书;4、户籍证明、驾驶证信息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三千元,或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天舒

2020年11月25日

附: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02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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