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 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7日22时20分许,郭某某饮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豫R*****号的小型轿车行驶至邓州市北京大道与团结路交叉口处时,被邓州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邓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意见书: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15mg/100ml。
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曹 鹏
刁 丽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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