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持 A2驾照超准驾车型驾驶苏AG****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南京市江北新区点将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点将台路铁路桥下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抓获。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郭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乙醇含量为125.6mg/100ml血。
归案后,被告人郭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1.被告人郭某某的户籍资料、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
2.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成理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街**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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