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800116****,汉族,小学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现住镇平县雪枫街道办事处****。2020年2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郭**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行至镇平县平安大道与航天大道交叉口附近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镇平县公安局民警发现并现场查获。经依法定程序对郭**血液进行乙醇鉴定,其乙醇含量为266.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㈡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赵熙川
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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