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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盗窃案)_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乡**村**号。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9月27日被大田县公安局行政罚款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三日内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存在遗漏罪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大田县公安局于同年11月20日以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盗窃罪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危险驾驶罪

2020年8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郭某某一人独自在大田县**乡**村**号家中饮酒,后郭某某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从家中出发沿屏山乡街道往吴山镇方向行驶,行驶至省道秀里线大田县吴山镇和洋村路段时被大田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郭某某经呼气酒精测试,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208.9mg/100ml,后郭某某被依法带至大田县总医院抽血送检。

经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6.38mg/100ml。经福建南方车辆鉴定有限公司鉴定,涉案车辆属于两轮普通摩托车范畴。

到案后,被告人郭某某如实供述本人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酒精测试结果单、吹气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返还物品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资源库查询结果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2.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南方车辆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车辆检验鉴定意见书》;4.大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二、盗窃罪

2020年8月25日晚,被告人郭某某途经大田县屏山乡**村**号发现该房屋大厅内停放一部被害人郭某甲所有的闽******号二轮摩托车。郭某某因无车可用遂临时起意将车辆盗走,后郭某某采用钳子剪断电门锁的方法,将上述车辆推回自己位于屏山乡**村**号住处并将车辆藏匿。在盗窃过程中,郭某某不小心将车辆弄倒致车辆大灯损坏。后郭某某为了防止车辆被他人发现,将车辆闽******号车牌牌照卸下藏匿于灶台内。

2020年9月25日,被害人郭某甲从被告人郭某某处寻回丢失车辆。大田县公安局民警于2020年11月18日对大田县**乡**村**号房屋进行搜查,在该房屋厨房灶台搜查出闽******号车牌牌照一张并扣押,后大田县公安局口头传唤郭某某。到案后,郭某某如实供述本人盗窃摩托车的犯罪事实。

经大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被盗摩托车于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3795元。大田县公安局于2020年11月28日将闽******号车牌牌照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大田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豪爵HJ125-8K二轮摩托车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行驶证复印件、发还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郭某甲陈述;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大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计人民币37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春燕

检察官助理:林长荘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大田县**乡**村**号。

2.随案移送全案卷宗4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听取被害人意见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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