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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_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奎检一部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3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021938********,汉族,中专文化,潍坊市**厂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为潍坊市潍城区******号楼**单元**号,现住潍坊市潍城区**广场**号楼**单元**室。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5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1113日向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1125,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自1996年起开始习练“**”,因从事邪教活动分别于2016年1月20日、2018年5月18日被行政处罚,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奎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1.2020年5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郭某某携带“**”邪教组织的宣传资料,在潍坊市潍城区**街**路路口西侧路南的绿化带附近向行人发放,后公安机关当场从郭某某处扣押“**”书籍、刊物6册、宣传卡片9张。

2.2020年10月15日15时左右,被告人郭某某携带“**”邪教组织的宣传资料,在潍坊市潍城区**医院东100米处,向李某某分发“**”宣传单页及卡片3张、光盘3张、书籍1册。后公安机关当场从被告人郭某某身上查获“**”宣传挂历1本、宣传单页5张、书籍、刊物2册、手写劝退人员登记表卡片2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法轮功”邪教宣传品照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搜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讯问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唐晓楠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侦查卷宗一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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