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某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四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30535197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河北省临西县**乡**村**号。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2016年至2019年其间,被告人郭某某伙同刘某甲(另案处理),在未经“FAG”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经与王某甲、王某乙(均另案处理)事先预谋,由王某甲、王某乙生产标有“FAG”注册商标的滚针轴承后发货到苏州市吴某区盛泽镇,再由被告人郭某某伙同刘某甲等人在苏州市吴某区盛泽镇进行销售,价值金额共计人民币307783.5元。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2017年至2019年其间,被告人郭某某伙同刘某甲等人(均另案处理),经与刘某乙(另案处理)事先预谋,由刘某乙在河北采购假冒“SKF”、“FAG”注册商标的深沟球轴承发货到苏州市吴某区盛泽镇,再由被告人郭某某及刘某甲等人在苏州市吴某区盛泽镇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43703.75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郭某某经营的门市部以及仓库内查获标有“SKF”商标的深沟球轴承12702个,标有“FAG”商标的深沟球轴承18811个,价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55392.6元。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家属已向“SKF”注册商标所有人赔偿人民币七十万元,取得了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标有“SKF”、“FAG”商标的轴承(均系照片);

2.书证:商标注册证、鉴定书、销售单等; 

3. 证人高某甲、高某乙、王某甲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搜查、提取等笔录及照片;

6.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照片、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又伙同他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雪卫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某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光盘七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