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郭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张海明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被告人郭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等方式从QQ号33716****(昵称:初恋情人)、144278****(昵称:假如你还在我身边)等人处非法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后,通过QQ聊天软件,向QQ号282273****等9人出售、非法提供从他人处获得的包含公民姓名、手机号码等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合计6470余条,被告人郭某某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4200元;另还传输或出售仅含手机号码的数据10000余条,非法获利2900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30日至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郭某某使用QQ号296063****(昵称:aa数据库)通过QQ聊天软件先后多次向QQ号190296****(昵称:耹猛)出售包含公民姓名、手机号码等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3670余条,另还向QQ号190296****(昵称:耹猛)传输仅含手机号码的数据2700条,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1500元。
2.2019年10月5日至10月22日,被告人郭某某使用QQ号296063****(昵称:aa数据库)通过QQ聊天软件向QQ号282273****(昵称:嘎嘎)出售包含公民姓名、手机号码等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419条,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另还出售仅含手机号码的数据900余条并非法获利人民币360元。
3.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郭某某使用QQ号296063****(昵称:aa数据库)通过QQ聊天软件向QQ号36814****(昵称:A数据)提供非法包含公民姓名、手机号码等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202条。
4.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郭某某使用QQ号296063****(昵称:aa数据库)通过QQ聊天软件向QQ号16626****(昵称:。。。。。)非法提供包含公民姓名、手机号码等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18条。
5.2019年10月9日至10月24日,被告人郭某某使用QQ号296063****(昵称:aa数据库)通过QQ聊天软件先后多次向QQ号305620****(昵称:震雷削)非法出售、提供包含公民姓名、手机号码等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合计441条,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1150元;另还出售仅含手机号码的数据500条并非法获利人民币1250元。
6.2019年10月11日至10月23日,被告人郭某某使用QQ号296063****(昵称:aa数据库)两次通过QQ聊天软件向QQ号353029****(昵称:天王盖地虎)非法提供包含公民姓名、手机号码等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合计1184条。
7.2019年10月12日至17日,被告人郭某某使用QQ号296063****(昵称:aa数据库)通过QQ聊天软件向QQ号193070****(昵称:新屿科技)出售包含公民姓名、手机号码等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87条,违法所得人民币150元;另还出售仅含手机号码的数据5600条并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
8.2019年10月20日至23日,被告人郭某某使用QQ号296063****(昵称:aa数据库)通过QQ聊天软件先后向QQ号79062****(昵称:合作共赢1)出售、非法提供包含公民姓名、手机号码等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351条,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另还出售仅含手机号码的数据300条并非法获利人民币300元。
9.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郭某某使用QQ号296063****(昵称:aa数据库)通过QQ聊天软件向QQ号233606****(昵称:=“时光陌路”)出售包含公民姓名、手机号码等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99条,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
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手机截图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打印件等物证、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供述和辩解;
4.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陆秀喜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在高邮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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