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一部刑诉〔2020〕88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821969********,汉族,小学一年级文化,住江苏省宜兴市**镇**村**出租屋(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衡大勇,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左右被告人郭某某在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在江苏省邳州市向他人购买了一本以自己身份信息和照片伪造的拖拉机驾驶证持有并持续使用,并于2015年12月14日在溧阳市范围内使用该伪造的拖拉机驾驶证处理现场违章1次。2017年年底左右,被告人郭某某将2013年购买的假拖拉机驾驶证遗失,后又在江苏省邳州市向他人购买了一本以自己身份信息和照片伪造的拖拉机驾驶证(证号3203821969********,准驾车型G,发证机关江苏省徐州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农业安全监理所)持有并持续使用,并于2017年12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在溧阳市范围内使用该伪造的拖拉机驾驶证处理现场违章7次。2020年6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持该伪造的拖拉机驾驶证驾驶车牌为皖14/6****变型拖拉机行驶至溧阳市104国道收费站处时,因涉嫌超载违章而被公安机关查获,后被告人郭某某出示该伪造的拖拉机驾驶证处理现场违章。经查询,未发现被告人郭某某有拖拉机驾驶证登记信息,且未发现皖14/6****变型拖拉机有信息痕迹,故被告人郭某某持有并使用的拖拉机驾驶证为假证,其驾驶的皖14/6****变型拖拉机为假牌车。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涉案假证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协查回函等书证;
2.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溧阳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的拖拉机驾驶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译
检察官助理:车凌云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宜兴市**镇**村**出租屋。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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