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香检一部刑诉〔2020〕50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51970********,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兰西县**乡**村**屯。2015年1月14日因犯赌博罪被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0月18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逮捕。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郭某某因驾驶超载车辆被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扣留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5月,其通过街边广告的QQ号码与制作假证人员(身份不详)取得联系,将其本人照片及身份信息通过QQ发送给制作假证人员,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向对方支付人民币150元后,制假证人员为其伪造了其本人名下、准驾车型为B2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并通过申通快递邮寄到郭某某指定的兰西县**镇**南门。2020年10月16日17时29分许,郭某某驾驶黑M****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该路段与果园街路口处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香坊大队民警拦截检查,其向民警出示了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被当场查获并将其口头传唤至香坊交警大队。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送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与样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不是同版印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收缴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2.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哈尔滨市交通警察支队香坊大队收缴物品清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哈尔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情况说明、哈尔滨市交通警察支队香坊大队情况说明、被告人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5.勘验笔录: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伪造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月
检察官助理 张宪伟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遂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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