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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公开版)_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02197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大道**号院**号,现住安阳市北关区**道**号**家属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王某某找到被告人郭某某让其帮忙办理驾驶证和残疾证,后郭某某在安阳市殷某某高楼庄找到彭某某(已判决),由彭某某为王某某制作了驾驶证和残疾证,郭某某收取王某某制作证件费用共计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证言;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伪造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利萍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

3.量刑建议书;

3.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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