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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21968********,汉族,文化家住合阳县城关镇**路**号无业。2018年7月19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7 月19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被告人郭某某向他人贷款需提供抵押,通过街边制作假证的广告将自己保存的合产权证登有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照片通过彩信发给一南方男子,要求制作,后通过邮寄方式取得四份印章齐全的房屋所有权证,同年被告人郭某某在向温某某贷款时将四份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抵押提供给对方。2018年温某某经查询发现四份房屋所有权证系伪造假证后报警。经鉴定被告人郭某某所抵押的合产权证登有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四份房屋所有权证上的“合阳县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办公室”印章系伪造印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扣押物品清单、银行交易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伪造盖有合阳县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办公室专用印章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敏青

检察官助理:吴欣怡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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