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24日至11月2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11日至10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30日,被告人郭某某用房屋所有权证做抵押,在绥中县**路**寄卖行,向经理常某某借款人民币4万元。经鉴定:送检的郭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房屋所有权证;2.书证:户籍证明、借据、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常某某、张某某、薛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文检鉴定;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冠一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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