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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开版)_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公诉刑诉〔2019〕34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81********2517,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兴城市,住兴城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6月6月被临时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同年6月12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绥中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传唤不到案,同年12月26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列为网逃;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1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8月15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24日至11月2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11日至10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30日,被告人郭某某用房屋所有权证做抵押,在绥中县**路**寄卖行,向经理常某某借款人民币4万元。经鉴定:送检的郭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房屋所有权证;2.书证:户籍证明、借据、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常某某、张某某、薛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文检鉴定;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冠一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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