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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88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4221987********,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小**栋**室,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9日由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8日补查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6月份,深圳**投资有限公司委托深圳**会计师事务所责任有限公司出具该公司2016年度的审计报告,因无法提供会计资料及会计账册,**会计师事务所拒绝受理该项业务。后**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刘某某将该业务介绍给深圳**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也因**公司未能提供会计资料及会计账册而未予受理。

**会计师事务所的后勤人员被告人郭某某得知此事后,为了牟利谎称可以找其他事务所做该业务。随后,被告人郭某某到深圳市福田区**街附近找人私刻了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的公章,同时,利用职务便利,偷偷使用该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熊某某、文某某的私章,并冒充熊某某、文某某的签名,制作了虚假的2016年度深圳**会计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审计报告,从中非法牟利15000元人民币。经鉴定:涉案的深圳**会计师事务印章系伪造。

2019年10月12日,深圳**会计师事务委托人将被告人郭某某扭送派出所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材料、人员照片、指纹卡、前科劣迹查询说明、关于深圳**投资有限公司的审计报告、抓获经过、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南园派出所出具的说明、深圳**会计师事务所提交要求撤诉的申请、谅解书、珠海警方的复函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刘某某、许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文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取得被害人单位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符合条件,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海燕

(院印)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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