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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19〕98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1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号。2019年1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2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经我院批准逮捕,同年2月25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6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7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9日,被告人郭某某为取得被害人周某某的信任,伪造“珠海市建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印章,并伪造该公司进场施工通知、授权委托书及内部承包建设工程合作协议,假借该公司名义与周某某签订劳务扩大承包合同,后郭某某取得周某某交付的保证金20万元。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珠海市建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印文原件与样本不同一。2019年1月18日,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谅解书、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牛某某、胡某某、丁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被告人郭某某伪造公司的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成璐

2019年8月1日

附: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在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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