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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公诉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镇**村,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被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郭某某2018年3月8日因驾车发生事故后逃离现场被巴林左旗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4年因犯盗窃罪被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440元。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被告人郭某某因酒后驾车逃逸驾驶证被降级至准驾B1B2车型,被告人郭某某为了能够继续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逃避公安机关的检查,将其朋友蒙某某准驾车型A2E的驾驶证件的照片取下,放入自己的照片伪造驾驶证件。同时,被告人郭某某为了配合使用其伪造的驾驶证,在网上购买了两张伪造的身份证,两张伪造身份证姓名信息为蒙某某的个人信息,照片均为郭某某本人。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郭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津B****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巴林左旗S307现公路十三敖包洞山村附近路段被巴林左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检查,被告人郭某某向警察出示其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件。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伪造身份证两张、驾驶证两页、伪造驾驶证两页、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收缴、发还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驾驶人、车辆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常住人口信息表、物证照片、物证信息、车辆照片、吸毒检测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本人驾驶证降级的情况下,为继续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为配合使用机动车驾驶证,其又在网上购买了两张伪造的身份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德力根

王莹颖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卷内伪造身份证二张、驾驶证二页、伪造驾驶证二页)。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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