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88********,汉族,高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住某某镇某某村。2019年10月2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7月6日退回补充侦查,大城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3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郭某某得知某某有限公司产品品牌在市场影响力较大,卖货较多,为达到倒卖货物挣钱的目的,郭某某向某某网站提供某某有限公司2016年度营业执照副本并将自己身份证信息姓名更改为该公司法人高某某名字,同时在某某站将该公司登记的联系电话更改为自己使用的手机号17332******,用于联系客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调取证据清单、工作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变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孝显龙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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