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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某案)_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湖检公诉刑诉〔2020〕39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71997********,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住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村**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梅县**镇**组)。因传播淫秽信息,2019年10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湖生态旅游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退回武汉市公安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于同年5月27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6月2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4、5日,被告人郭某某在本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村**号租住处,为牟某通过互联网购买域名,下载网站源代码等方式架设四个淫秽色情网站,传播淫秽图片629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破案经过;2、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网络在线提取笔录;3、扣押物品清单、照片;4、鉴定书;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牟某为目的通过互联网传播淫秽图片629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志刚

2020年7月8日

附: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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