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林检一部刑诉〔2020〕Z7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41970********,汉族,初中文化,内蒙古林西县人,**旅店法人,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林西县**镇**旅店。2019年7月因殴打他人被林西县公安局林西镇派出所行政拘留5日。2020年7月3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林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林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林西县看守所。
本案由林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以来,被告人郭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利用其经营的“**旅店”为卖淫女徐某某、王某某、包某某介绍嫖客,并从中获取嫖资分成。具体介绍卖淫情况如下:
1、2019年9月份,张某某到**旅店进行嫖娼,经被告人
郭某某介绍卖淫女包某某,张某某用现金向郭某某支付600元嫖资后,张某某与卖淫女包某某在张某某位于林西县**镇**小区家中发生性交易。
2、2020年5月12日下午15时许,嫖客孙某某到**旅店去嫖娼,经被告人郭某某介绍卖淫女徐某某,孙某某于2020年5月12日15时02分通过微信二维码付款给郭某某100元嫖资,15时16分再次通过二维码付款给徐某某50元嫖资后,孙某某与卖淫女徐某某在**旅店一房间内发生性交易,事后郭某某于5月12日15点20分通过微信红包向徐某某支付60元作为嫖资分成。
3、2019年9月11日中午11时许,嫖客马某某到**旅店去嫖娼,经被告人郭某某介绍卖淫女王某某,马某某于2019年9月11日11时05分通过微信二维码付款给郭某某100元嫖资后,马某某与卖淫女王某某在**旅店一房间内发生性交易,事后郭某某于9月11日11点11分通过微信二维码向王某某支付60元作为嫖资分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马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郭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广臣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林西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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