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二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4196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住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镇**路**胡同**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2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8日上午,被告人郭某某驾驶浙HN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浙HD***挂重型罐式半挂车)从青田往丽水方向行驶,当日10时28分许,途经**线189公里830米路段(青田县**镇***隧道)时,与同向由梅某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防盗备案号:丽水26****)发生碰撞,造成梅某甲当场死亡以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告人郭某某驾车驶离现场,在**高速**路段经民警电话联系,告知其在**高速**南出口停下,后被告人郭某某在该高速出口处等候,同日13时40分许交警到达该高速出口处将被告人郭某某查获。经青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郭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梅某甲符合颅脑和胸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
2020年12月16日被告人郭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接警单详情、归案经过、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回物品凭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接受证据清单、协议书、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陶某某、兰某某、刘某某、梅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青公司鉴[2020]179号检验报告、温汽学[2020]青车检131、132号车辆鉴定意见书、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记录图、现场勘验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行车记录仪视频及道路交通事故视听材料目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科鹏
检察官助理:李茜茜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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