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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19〕143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31972********,汉族,初中文化,系****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公司**,出生地湖北省大冶市,户籍所在地黄石市西塞山区**街道,现住黄石市西塞山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6月2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20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郭某甲驾驶无号牌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沿黄石市西塞山区***路自上往下行驶,行至***路**村路段时与右侧山体发生碰撞后侧翻,致郭某甲及驾驶室内乘车人某某、郭某乙某丙受伤,操作台乘车人廖某某受伤经医院救治无效于当日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依法调查认定,郭某甲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郭某乙郭某丁等证人的证言;3、黄石市交巡警事故调查报告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病鉴及痕鉴结论;4、现场勘验报告及现场照片;5、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驾驶无号牌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向东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871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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