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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291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89********,汉族,文化程度本科,诸暨市**新材料有限公司员工,住诸暨市**街道**路**号**城**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9月27日被诸暨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晚,被告人郭某某驾驶浙DN****号小型轿车,从诸暨市牌头镇义井村驶往浣东街道多彩城方向,19时47分许,途经诸暨市三环线(南段)18KM+200M暨南街道里陈村地方,因夜间驾驶机动车,未随时注意前方路面情况,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与行人郦某某发生碰撞,郦某某倒地过程中又与行人何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郦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何某某受伤和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郭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

经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郭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郦某某、何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已与被害人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测试单,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病历、门诊记录,死亡证明书 ,医疗证明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通话记录,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户籍资料,无犯罪记录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顾某某,阮某某,杨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事故车辆检验鉴定报告;

6.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让行,与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相撞,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郭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彭校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5068******;

2. 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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