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刑检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乡**村**号,并住该地。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盐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5日被盐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3日被盐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未受过刑事处罚。

提供法律帮助律师:冯某某,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盐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3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冀J*****号货车沿**线由东向西行驶至盐山县**村路段时,与前方横穿公路的行人受害人谢某某相撞,造成谢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在该事故中,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郭某某同车人生某某(郭某某妻子)主动拨打了报警和急救电话,系自首,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事件单;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破案报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信等相关书证;

    2、证人生某某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黄骅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郭某某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长顺

                                    2020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郭某某现居住于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