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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_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未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002341989********,汉族,初中文化,**保险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开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郭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2日10时17分许,被告人郭某某穿拖鞋驾驶苏FR****小型普通客车沿昆山市同心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萧林新村东门门前东西向通道口,从方某某停放于此处的苏E5****小型普通客车右侧左转弯时,苏FR****小型普通客车左前侧碰撞蹲在该通道内的儿童王某某(2013年**月**日生),致王某某倒地后又被该车左前轮碾压,造成王某某受伤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昆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郭某某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郭某某拨打110报警,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调取证据清单、谅解书等;

2.证人袁某某、方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昆山市公安局所作的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5.昆山市平安机动车安全检测站有限公司出具的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6.视听资料:路面监控、行车记录仪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

检察官:卢晨 

202073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昆山市**区**村**号楼**室,联系电话1599566****。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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