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敖检公诉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301993********,汉族,专科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某某,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某某**镇**村,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敖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敖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敖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日被敖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敖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0日08时50分许,郭某某驾驶蒙DU****号长安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国道305线496km+460m处道路时,与由南向北在道路西侧行走的行人温某某相撞,致温某某当场死亡,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敖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郭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郭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敖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利民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敖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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